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6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胡某在连南瑶族自治县朝阳路周边道路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经营,影响了市容,妨碍了行人,车辆的通行,占用城市道路面积共2平方米。
处理依据及结果:胡某前往城管部门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胡某对案件事实、所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和现场取证图片均没有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C215.42.7:违法情节轻微)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擅自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经营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 .00 )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该当事人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