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 南 )应急罚〔 2022 〕5号 | 连南瑶族自治县创丰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案 | 连南瑶族自治县创丰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 陈嘉辉 | 连南瑶族自治县创丰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有:(一)营业执照 1 份(证明连南瑶族自治县创丰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二)现场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 1 份(证明连南瑶族自治县创丰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隐患);(三)现场照片 1 份(证明连南瑶族自治县创丰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询问笔录 1 份(监事邓某,确认连南瑶族自治县创丰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2000 元(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2022年11月3日 | 连南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10月20日 |